民政部关于中民养老规划院成立登记的批复
2013-10-15
中民养老规划院举办者:
你们关于成立中民养老规划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。经审查,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。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,决定准予中民养老规划院成立登记。该院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。
中民养老规划院成立登记后,应当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为支持我国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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