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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关于中民养老规划院成立登记的批复
2013-10-15 来源:社会组织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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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函〔2013〕307号
中民养老规划院举办者:


  你们关于成立中民养老规划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。经审查,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。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,决定准予中民养老规划院成立登记。该院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。

  中民养老规划院成立登记后,应当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为支持我国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
  规划院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接受年度检查。

  规划院的组织机构代码、印章式样、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,应及时报我部备案。

  民政部      

  2013年10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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