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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
2016-11-11 来源:民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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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函〔2016〕310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、财务局:

 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民函〔2016〕200号)、《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民函〔2016〕201号),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,经专家评审,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(区)作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(名单见附件),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。


  附件: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


  民政部     财政部

  2016年11月11日

  附件


 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


  1.北京市:丰台区、石景山区

  2.天津市:河东区

  3.河北省:石家庄市

  4.山西省:太原市

  5.辽宁省:沈阳市

  6.吉林省:长春市

  7.黑龙江省:哈尔滨市

  8.上海市:松江区、虹口区

  9.江苏省:南京市、苏州市

  10.浙江省:杭州市、宁波市

  11.安徽省:铜陵市

  12.江西省:南昌市

  13.山东省:济南市、威海市

  14.湖北省:武汉市

  15.湖南省:长沙市、湘潭市

  16.广东省:广州市

  17.四川省:成都市

  18.云南省:昆明市

  19.甘肃省:兰州市

  20.青海省:海东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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